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以国有资本所有人身份依法取得经营收入、安排支出的一种专门预算,是对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国有资本收支活动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的工具,反映了国有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其实质是探索对国有资本的有效管理方式。
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依法取得收益,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基础。不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存在明显差异。美国和法国实行“双层次”的管理模式,即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按一定方式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英国实行“三层次”的管理模式,在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之间还设有专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作为一个特殊的企业法人代表国家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日本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将国有企业的微观组织形式进行划分后,由相应部门按不同的办法实施归口管理。各国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也有一些共性,可为我们提供借鉴。其一,都健全和完善了法律法规,依法管理预算;其二,都规范了预算编制程序,增强透明性;其三,都对国有资产预算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其四,都加强预算监督,防止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我国,国有资本收入收缴问题有着特殊的实践基础与现实背景。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企业国有国营,所有收益上缴国家。80年代中期实施两步利税改革,企业既交利又交税。1993年,税收制度改革,确立了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制度,并首次提出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但到了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开始向市场经济主体转型,一些企业发生经营困难,这一时期国有企业暂停向国家上缴利润。10多年后,我国经济结构、企业经济实力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创历史最好水平,恢复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有了现实基础。2007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具体规定了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等五项内容。2010年国务院又决定,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善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既要保障国有经济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又要使国有资本的收益为全体国民共享。第一,加快确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体、层次和审批的程序,合理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对象,同时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国有企业的类型分别确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比例。第二,调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结构,要向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民生领域倾斜。第三,加快推进国有资本变现收益预算,尽快将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第四,构建完整的国有资本预算体系。除了经营性国有资本预算,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考虑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本预算范围。
(本文章摘自2014年《求是》第七期,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